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普惠金融服務,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公告明確:對多份文件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該公告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財稅〔2017〕44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稅〔2017〕48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財稅〔2017〕77號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敦斦慷悇湛偩株P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財稅〔2017〕90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峁┰贀H〉玫脑贀YM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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