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營改增完成之后,幾乎所有的交易都需要繳納增值稅,故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成為增值稅款高低決定因素,企業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享受改革紅利的同時,不可避免的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或者是無法抗拒高額利潤的誘惑,或者是無意間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此類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金三稅務系統落地,稅收監控技術愈發高超,稅務稽查日益嚴厲,幾乎所有的納稅作弊行為都逃不過稅務機關的法眼,稅務機關查獲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也就越來越多。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犯罪范圍的第一天起,該罪的最高刑為死刑,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而被判死刑的人數不在少數,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該罪的死刑,法定最高刑現為無期徒刑,但無論是死期或是無期徒刑均決定了該罪系嚴重犯罪,所以正確理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我們法律工作者顯得特別重要。今天,我們從9個方面談一談,并附上一些疑難問題及兩則經典案例,和大家一起通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些事兒。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起源
上個世紀80年代未90年代初,中央財政陷入了嚴重危機,而正是這場危機拉開了分稅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7月23日,當時正值全國財政、稅務工作會議召開,朱镕基副總理來到會場,對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拋出一句典型的朱式警語:“在現行體制下,中央財政十分困難,現在不改革,中央財政的日子過不下去了,(如果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到不了2000年(中央財政)就會垮臺!”隨后,1993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增值稅制度正式登上了我國稅收制度的歷史舞臺
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功能,這無疑就等同于一張鈔票,而且這張鈔票的面值是由開票人自己填寫,也就是說等于人人都可以發行鈔票,這其中的誘惑力是多么的巨大。而且,當時沒有網絡,手工開票,監管手段十分低下,甚至稅務人員參與作案,所以大量沒有真實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票面價格超出實際交易價格的發票泛濫,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觸目驚心,增值稅稅制幾乎無法推行下去。
企業僅憑一紙虛假發票就能向國家騙取巨額稅款,這種行為完全不同于原來意義上的逃稅犯罪,比起逃稅其手段更簡單,無需經營,幾無成本,查處困難,然而國家稅款遭受的損失卻是直接的空前的巨大的。為了遏制泛濫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象,國家決定鐵血治稅,于是在1995年10月30日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從偷逃稅罪中分離出來,確立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罪名,嚴厲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并設置死刑,由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正式登上了我國的歷史舞臺。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虛開是指哪些行為
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4)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即取消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死刑規定,最高刑期保留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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