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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復審時限為9-12個月。
申請所需文件:
1、《駁回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
2、駁回注冊商標復審代理委托書;
3、申請人主體身份證明(個人需身份證復印件、企業需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駁回/部分駁回通知書;
5、商標含義或創意說明;
6、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宣傳證明;
7、商標知名度證明;
8、商標使用中所獲得的企業及品牌榮譽;
9、其他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申請主體和周期:
申請主體:被商標局駁回的企業或個人申請者
所需周期:商標復審時限為9-12個月